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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1.实质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可比性原则
5.一贯性原则
6.及时性原则
7.明晰性原则
8.权责发生制原则
9.配比性原则
10.谨慎性原则
11.实际成本核算原则
12.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13.重要性原则
解析:
配比原则:利润表的项目排列就体现了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待摊和预提的处理
重要性原则: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用 2.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内容的选择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合并报表的编制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谨慎性原则 :1.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2.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对于存货发出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 3.加速折旧法 4.或有事项的处理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一般来说,凡是为流动资产垫付的支出,均可认定为收益性支出;凡是为长期资产垫付的支出,均可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收益性支出
权益法投资收益所得税纳税调整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x0d\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x0d\《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税协发[2011]108号)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目进行调整。\x0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法律主观:
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权益法: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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