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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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维护林业和园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种子和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农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防灾减灾计划,并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第六条 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发生的特性和传播规律组织实施统防统治。第七条 经营、管理林业和园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预防工作:

(一)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花卉进行育苗、造林;

(二)坚持适地适树,合理配置,选用抗病虫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其抗病虫害的能力;

(三)加强抚育管理,提高树木长势,清理树田杂草,及时清除已经严重感染有害生物的林业和园林植物;

(四)发现林业和园林危险性有害生物,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接受技术指导。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发布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法对林业和园林植物及产品进行检疫,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第十一条 除治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公园、游园、水源地、居民小区周围绿化带、绿地应使用生物制剂农药;

(三)保护利用益鸟、益兽、益虫及昆虫病原微生物等有益生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第十二条 发生爆发性或危险性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时,市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需采用大规模飞机喷药防治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通知防治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人、畜安全。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情况,向林业和园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下达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限期除治通知书,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防治。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产生显著的生态和景观效益的;

(二)预报有害生物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效益显著的;

(三)在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生产实践中应用推广先进防治技术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园林植物进行造林、绿化、繁育、营销,造成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

(二)发生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后,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技术进行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有害生物蔓延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致使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什么是害虫的林业技术防治,附林业病虫害的特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进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1、营林防治:育苗阶段避免选择地势低湿、土壤粘重的地方作为苗圃地,播种前对种子消毒,施用腐熟的有机肥作底肥。2、造林防治:营造混交林,培育能够对抗病虫害的品种,通过中耕除草等措施增强林木的树势,林木受害时剪除其患病枝叶。3、生物防治:利用微生物来防治林业病虫害,部分昆虫体上带有真菌、抗生菌等微生物,可有效防治天牛、马尾松毛虫等害虫。

一、什么是害虫的林业技术防治

1、营林防治

(1)育苗阶段,避免选择地势低湿、土壤粘重的地方作为苗圃地,否则苗木容易发生苗枯病、猝倒病。

(2)播种前对种子或连作土壤做消毒处理,以铲除病源,降低虫口密度。

(3)进行圃地休闲轮作,以防害虫、病原物进行繁衍。

(4)对土壤施用腐熟的有机肥作为底肥,肥料要保证充足。

(5)苗木圃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理杂草、病株残体、枯落物,以减少病虫的侵染来源。

(6)在圃地周围种植一些害虫喜食的植物,将其引诱至一处,然后集中进行人工捕杀,或用药物进行防治。

2、造林防治

(1)适地适树、营造混交林、选择能够对抗病虫害的品种,再通过抚育管理来实现防治病虫害。

(2)采取整地施工、中耕除草等措施来增强林木的树势,减少病虫害的来源,从而实现提高林木的抗病虫害能力。

(3)林木受害时,患病枝叶要及时剪除,并清理落地的病叶、病枝、病果,然后集中烧毁。

(4)树木受害严重时,及时将其清除,以改善林内的卫生与通气状况,为其他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3、生物防治

(1)采用微生物防治措施来防治林业病虫害,一些昆虫体上带有真菌、抗生菌等微生物,对于天牛、马尾松毛虫等害虫具有良好的防治效果。

(2)苏云金杆菌的各种变种制剂可以防治多种林业病虫害。

(3)通过引进、移植、助迁等方式增加森林中的天敌种群,从而达到控制病害虫的密度、维护生态平衡的效果。

(4)利用啄木鸟、山雀、灰喜雀等益鸟防治害虫,保护益鸟的巢穴和卵,或人工挂鸟巢吸引益鸟入住,促进益鸟繁衍。

4、化学防治

(1)通过使用杀虫剂、杀菌剂等药剂来防治病虫害,杀菌剂包括保护剂、铲除剂、内吸剂。

(2)常用的杀虫剂有锐劲特、爱福丁、呲虫啉等,常用的杀菌剂有托布津、粉锈宁、多菌灵、百菌清等。

5、物理防治

(1)人工捕杀幼虫和成虫,并通过上胶环、包扎塑料布、捆毒绳等方式阻止害虫上树。

(2)将林木种子放在阳光下暴晒,利用高温来灭杀害虫和病原菌。

(3)秋冬季节,对林木的树干涂抹配置涂剂,避免害虫产卵。

二、林业病虫害的特点

1、常发性

目前林业病虫害的发生情况越来越频繁,受害面积也在逐渐扩大,林业病虫害的整体趋势甚至在不断上升。

2、偶发性

大面积爆发的林业病虫害很难预测,而一旦发生后又很难通过有效措施及管理来防治,这导致严重影响到林业的建设与生产,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会出现较大损失。

3、危险性

林业病虫害的扩散、蔓延速度较快,一旦发生便会让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受到直接威胁。同时林业病虫害是由多种次要害虫所引发,而人们对次要的病虫害不够重视,使其逐渐成为主要的病虫害。

4、经济林病虫害

近年我国发生的经济林病虫害越发严重,这严重制约了山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严重影响到林农脱贫致富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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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海的头像
    春海 2026年03月14日

    我是华东号的签约作者“春海”

  • 春海
    春海 2026年03月14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

  • 春海
    用户031405 2026年03月14日

    文章不错《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