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管理的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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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是针对林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管理问题,依照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对林业相关产业实施的业务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六管理一执法”,即林业经营管理、林权管理、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

然保护区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本书可作为林业院校相关专业教材,也可供有关专业人士参考。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扶持政策

林权转让政策的相关法规政策

一、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6.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

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3.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4.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5.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2.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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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林业产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在2008年底前,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执行。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林业产业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38.完善并实施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鼓励林业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林业企业予以积极支持。鼓励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

39.国家对用于国内建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珍稀树种用材林等基地建设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灾害防治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种选育、繁殖、推广、使用,给予积极扶持。结合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产业调整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予以政策倾斜。

40.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逐步将其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研究建立林业信托基金制度。

41.政策性银行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对林业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根据南北方林木生长周期不同,贷款年限为12~20年;珍贵树种培育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项目,贷款年限为10~1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为8年;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最长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考虑到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宽限期可适当延长,具体由银行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林业贷款具体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

42.研究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和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

43.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山区综合开发贷款项目,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44.积极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信贷担保机制,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林业担保工作。

45.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展各级政府对林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的试点工作,以降低林业保险成本,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

46.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鼓励林业贷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落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47.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类经营的要求,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人工商品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进一步依法放活,其采伐限额和采伐年龄依据经营者依法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以充分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和林木处置权。

48.加强产业开发的科技支撑,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中试、推广。鼓励以生物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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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青青 2026年03月10日

    我是华东号的签约作者“完青青”

  • 完青青
    完青青 2026年03月10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林政管理的内容提要:”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林政管理的内容提要: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林政管理是...

  • 完青青
    用户031009 2026年03月10日

    文章不错《林政管理的内容提要:》内容很有帮助